國民年金與勞保年金大解析

什麼是國民年金?
◎年齡25-65歲國民,在沒有參加軍、公教、勞、農保期間必須參加的新制度。
◎只要繳費到65歲,每月領取老年給付,領到身故當月為止。
◎加保國保期間,重度身障或死亡,也可以領取國保相關給付。

國民年金諮詢專線:(02)23961266分機6066 (時間:周一至週五08:30~17:30)

開辦日期

 

97年10月1日

加保對象

1

年滿25歲未滿65歲本國籍國民:未參加軍、公教、勞保,且未曾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均強制納保。例如:全職家庭主婦、待業勞工、學生。

2

退休勞工:開辦前除勞保老年給付外,未領取其它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;或開辦後15年內領取勞保老年給付,勞保年資未滿15年,未滿65歲。(因社會保險給付不重覆)

3

開辦時年滿15歲未滿65歲之農保被保險人(脫鉤)。→因為農保約為每月78元,保費便宜,且福利甚至優於國民年金。

費率及保險費

1

國民年金保險費率,第1年為6.5%,第3年調高0.5%,以後每2年調高0.5%,最高上限至12%。

2

月投保金額:以勞保投保薪資第一級(即基本工資)定之,目前為17,280元。第二年起,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5%時,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。

3

第一年保費每月1,123元(17,280×6.5%) ,一般被保險人自付674元(60%),政府補助449元(40%)。

4

低收入戶政府全額補助、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政府補助55%至70%、身心障礙者政府補助55%至100%。(見註一至註三說明)

5

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收繳,採柔性強制方式處理,亦即不動用強制執行相關規定,亦不動用罰則,故如逾期未繳保險費期間,不會加徵滯納金,但須加徵利息,其利息計算方式為自應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,每逾1日,以每年1月1日之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為準按日加計利息。 

如何參加

 

民眾不用向勞保局辦理加保手續,只要您符合資格,勞保局會主動開繳費單通知您。(97年10月、11月的保險費,勞保局將在97年12月底寄發繳款單,被保險人應在98年1月底前繳納。

繳費方式

1

金融機構或郵局轉帳代繳

2

金融機構或郵局臨櫃繳納

3

便利商店繳納

註一:

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,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.5倍,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區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,自付30%(337元),政府補助 70%(786元);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,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.5倍,未達2倍,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.5倍者, 自付45%(505元),政府補助55%(618元)。

註二:

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,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(9,509元)的1.5倍→(14,264元)以下;每人每月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(16,492元)2倍(32,984元)。

註三:

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,由政府全額補助(1,123元);中度身心障礙者自付30%(337元),政府補助70%(786元);輕度身心障礙者自付45%(505元),政府補助55%(618元)。

 

國民金年的保險費補助

身份

一般民眾

低收入戶

所得達一定標準

身心障礙者

未達當年度
最低生活費1.5倍

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
1.5倍,未達2倍

重度

中度

輕度

政府
補助

40%
449元

100%
1123元

70%
786元

55%
618元

100%
1123元

70%
786元

55%
618元

民眾
自付

60%
674元

30%
337元

45%
505元

0

30%
337元

45%
505元

 
 
 

1. 身心障礙年金

身心障礙年金

給付條件:加保期間致重度以上身心障礙,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。
給付標準:
月投保金額(17,280元)×投保年資×1.3%(基本保障4,000元)。

案例:小陳投保國保5年,前一陣子出車禍,符合重度身心障礙,他每月可以領到多少錢?
17,280×5年×1.3%=1,123(因金額不滿4,000元,所以用最低4,000元來發放。

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

給付條件:加保前已重度以上身心障礙,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。
給付標準:
4,000元(需符合排富條款,註1)。

2. 老年年金

老年年金

給付條件:年滿65歲之被保險人或曾參加本保險者
給付標準:
(A)式較優,但有下列情形不得以(A)標準請領(註2
 
(A)月投保金額(17,280元)×0.65%×投保年資+3,000元
 (B)月投保金額(17,280元)×1.3%×投保年資

案例:張太太是一名家庭主婦,她今年60歲加入國保,等到年滿65歲每月可以領多少錢?
張太太的國保年資5年(60-65歲),可以月領:
A式:17,280×5年×0.65%+3,000=3,562(選A式較有利)
B式:17,280×5年×1.3%=1,123。

老年基本保證年金

給付條件:開辦時已年滿65歲且現領取敬老津貼、老農津貼者。
給付標準:
3,000元(已具備領取老農津貼資格者政府另發給3,000元之差額金)。
除外:原住民年滿55歲未滿65歲者,(維持排富條款)改依本年金按月發給。

3. 遺屬年金

給付條件:被保險人與加保期間死亡
給付標準:月保投保金額(17,280元)×投保年資×1.3%(基本保障3,000元)
給付順序:配偶及子女、父母、祖父母、孫子女、兄弟姊妹(擇一領)※遺屬規定見註3

給付條件:被保險人於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
給付標準:按被保險人原領身障或老年年金金額之半數發給(基本保障3,000元)
給付順序:配偶及子女、父母、祖父母、孫子女、兄弟姊妹(擇一領)

案例:阿正參加國保25年不幸身故,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(符合請領資格),每月可領多少遺屬年金?
17,280×25年×1.3%×(1+25%×2人)=8,424元。

4. 喪葬給付

給付條件:被保險人死亡
給付標準:依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5個月喪葬給付,即86,400元。
給付順序:配偶及子女、父母、祖父母、孫子女、兄弟姊妹(擇一領)

【註1】國民年金排富條款規定
 1.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超過50萬以上
 2. 個人所有的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台幣伍佰萬元以上
 除外:(1) 土地編為公共設施用地,尚未徵收者。
    (2) 個人居住之房屋,價值400萬元為限。

【註2】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不得以A標準請領
 1. 有欠繳保險費期間,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者。
 2. 發生保險事故前一年,有保險費未繳納情形。
 3. 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
 4. 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。但開辦後15年內納保之退休勞工,若僅領取勞保年資15年以下老年給付者,不在此限

【註3】國民年金的遺屬規定

配偶

1.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。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:
   (1) 無謀生能力
   (2)扶養以下子女:未成年無謀生能力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月投保金額
 2. 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,且月收入未超過月投保金額

子女

1. 未成年 2.無謀生能力 3.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月投保金額
 ※ 養子女須收養六個月以上

父母及祖父母

年滿55歲且月收入未超過月投保金額

孫子女

1. 未成年 2.無謀生能力 3.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月投保金額
 ※ 孫子女應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

兄弟姊妹

1. 未成年 2.無謀生能力 3.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月投保金額
 ※ 兄弟姊妹應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

※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,每多1人加發25%,最多加發50%。

 
 
 

1.

無力繳納者:可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

2.

不願繳納者:

 

(1)逾期未繳納保費期間,不加徵滯納金,惟須加徵利息。

 

(2)積欠保費達10年以上者,僅得請求補繳最近10年以內之保險費及利息。

 

(3)未繳清保費及利息,不予支付保險給付

 

(4)有保費未繳納情形,無法享有3,000元基本保障年金之給付。

3.

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及利息,於配偶間,互負連帶繳納之義務,即被保險人未依規定繳納時,保險人(勞保局)將以書面限期命令其配偶繳納,屆期仍未繳納者,處罰3,000元以上至15,000元以下罰鍰,但無謀生能力者,不在此限。

 
 
 
 
 
 

勞保年金制度之必要性

1.

我國已進入高齡化社會,2006年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10%,預估至2019年約占15%,如何因應人口老化及少子女化趨勢所帶來之長期經濟生活保障議題,已成為勞動政策不可忽視的一環。

2.

現行勞工保險係一次給付,易因通貨膨脹而貶值或投資不當而耗盡,無法確保勞工及其遺屬長期生活。

3.

依據聯合晚報96.05.25報導,如果以60歲退休後再活20年、每月花費2萬元計算,並考慮通貨膨脹,至少要1,056萬才夠用而95年老年給付之平均給付金額僅102萬餘元,不足以保障勞工退休平均有22年之老年生活所需。

 

開辦日期

 

98年1月1日

費率及保險費

1

勞工保險年保險費率:7.5%至13%;第3年起每2年調高0.5%。

2

月投保金額:以其工作所得投保。
(1)受僱勞工:第1級17,280元,第22級43,900元
(2)職業工人:最低18,300元(現行第3級),投保工資上限43,900元。
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

3

保險費負擔比例:
(1)受僱勞工:雇主70%、勞工20%、政府10%。
(2)職業工人:勞工60%、政府40%。

制度特色 1

保障完整性:勞工或其遺屬可以請領失能、老年或遺屬給付的年金。

2

老年給付的選擇性:
(1)選擇權的人:在年金施行時有勞工保險年資者
(2)選擇時間點:在請領老年給付時,得選擇舊制老年給付或年金。

3

勞工保險年金與國民年金之銜接性:被保險人具有勞保年資者,申領時其勞保年資得以併計。

 
 
 

1. 失能年金

失能年金(普通事故)

領條件:
1.失能程度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,發給年金給付。
2.未達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,按現行規定依殘廢等級發給一次給付
給付標準:
平均投保薪資×保險年資×1.55%(不足4,000元者,發給4,000元)
※有配偶或子女者,另加發眷屬補助,每1人加發25%,最多加發50%。(眷屬補助條件見註1)
 

【舉例一】
林先生發生終身不能從事工作之失能事故,有眷屬2人,平均月投保薪資20,000元,保險年資5年。
每月年金金額:20,000×5×1.55%=1,550,不足4,000元,發給4,000元
有眷屬2人,加發50%,4,000×(1+50%)=6,000元。

【舉例二】
張小姐發生終身不能從事工作之失能事故,有眷屬2人,平均月投保薪資32,000元,保險年資20年。
每月年金金額:32,000×20×1.55%=9,920元。
有眷屬2人,加發50%,9,920(1+50%)=14,880元。

失能年金(職災事故)

條件:失能程度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,發給年金給付。
給付標準:
普通事故年金標準+2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職業災害失能補償金

【舉例三】
承前例二,張小姐發生終身不能從事工作之失能事故為職業災害時。
失能給付:
每月年金14,880元,再加上64萬元之職災補償一次金(32,000×20=64萬元)。

2. 老年年金

老年年金

條件:1. 年滿60歲
     2. 年資滿15年
     3. 請領時離職退保,或離職退保後請領
     4. 保險年資未滿15年者,發給老年一次金
     5. 老年年金請領年齡逐步提高機制

給付標準:
依下列二種方式擇優發給
 
(A)3,000+平均投保薪資×年資×0.775﹪
 (B)平均投保薪資×年資× 1.55%

註:因應人口老化,請領年齡於施行起第10 年提高1 歲,其後每2 年提高1 歲至65 歲。所以如果勞保年金於98 年1 月1 日起實施,則民國51 年1 月1 日以後出生者,因受勞保年金實施日起第5 年提高一歲,其後每2 年須增加1 歲之影響,屆時必須年齡達到65 歲時,才可以開始請領『勞保年金』。

【舉例四】
陳先生60歲退休時,保險年資35年,平均月投保薪資32,000元,每月年金為?
(A)3,000+32,000×35×0.775﹪=11,680元
(B)32,000×35× 1.55%=17,360元
※平均投保薪資較高或年資較長者,選擇B式較有利。

年金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:
經協商為投保期間最高60個月薪資;若選擇現制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,仍維持現制以退保前3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。

※領取老年給付後,再受僱從事工作者,僅能參加職業災害保險。

年金給付金額之調整:
領取年金給付之金額,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5%時,依該成長率調整,以確保長期經濟生活安全。

展延年金&減額年金

一、符合老年年金請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,每延後1 年,依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之金額增給4%,最多增給20%。
例:王小姐60 歲時保險年資35 年,繼續工作至65 歲退休,保險年資40 年,平均月投保薪資43900 元,每月年金金額為多少元?
每月年金金額:43900×40×1.55%×【1+4%×5】=32661 元

二、為提早請領老年年金,凡符合條件而提前請領者,每提前1 年,依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之金額減發4%,最多減發20%。
例:陳先生57 歲時想退休,保險年資32 年,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 元,他若提前3 年領年金的話,他可領多少元?
每月年金金額:32000× 32×1.55%×【1-4%×3】=13967 元

3. 遺屬年金

遺屬年金(普通事故)

給付條件: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死亡
給付標準:平均投保薪資×保險年資× 1.55%,不足3,000元者發給3,000元
給付順序:配偶及子女、父母、祖父母、孫子女、兄弟姊妹
※受領對象存在時,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。(遺屬請領條件見註2

【舉例五】
李小姐在加保期間死亡,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,保險年資20年,平均月投保薪資32,000元。 其遺屬領取之年金金額:32,000×20×1.55%=9,920
 加發50%,9,920×(1+50%)=14,880元

給付條件:領取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
給付標準:原領年金金額× 50%,不足3,000元者發給3,000元

【舉例六】劉先生在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,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,每月原領取老年年金12,320元。 其遺屬領取之年金金額: 12,320×50%=6,160
 加發50%,6,160×(1+50%)=9,240元

遺屬年金(職災事故)

給付標準:普通事故年金標準+10個月平均月保險薪資之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

【舉例七】李小姐在加保期間死亡,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,保險年資20年,平均月投保薪資32,000元。若為職業災害事故,其遺屬領取每月年年金金額為14,880元,再加上32萬元之職災補償一次金。(32,000×10=320,000)。

4. 喪葬給付

給付標準:依一次發給支出殯葬費之人5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。
給付順序:配偶及子女、父母、祖父母、孫子女、兄弟姊妹(擇一領)
※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或無遺屬者,一次發給支出殯葬費之人1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

【註1】眷屬補助/遺屬請領條件

配偶

1.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。
2. 未滿55歲,無謀生能力者。
3. 未滿55歲撫養下列子女者: 
  (1) 未滿20歲   (2) 年滿20歲而無謀生能力者  (3)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17,280元者

子女

(1) 未滿20歲   (2) 年滿20歲而無謀生能力者  (3)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17,280元者

父母及祖父母

年滿55 歲且每月收入未超過17280 元
孫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:
(1) 未滿20歲   (2) 年滿20歲而無謀生能力者  (3)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17,280元者

兄弟、姊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:
(1) 未滿20歲   (2) 無謀生能力者  (3) 年滿55歲且每月收入未超過17,280元者
 

例:遺屬年金由第1 順位請領時,第2 順位可否再請領?
不可以,當序受領遺屬年金對象存在時,後順序之遺屬不得再請,且當序遺屬於請領後死亡或喪失請領條件時,亦不得請領。
例:遺屬年金已由第1 順位配偶請領時,其父母、祖父母、孫子女、弟姊妺自不得再申領;另請領遺屬年金之配偶如再婚(喪失請領條件)或死亡時,原所申領之遺屬年金,自配偶再婚或死亡之
當月起,不再核發遺屬年金,其父母、祖父母、孫子女、兄弟姊妺亦不得再申領。

arrow
arrow
    文章標籤
    國民年金與勞保年金大解析
    全站熱搜

    Davidlov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