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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身心障礙年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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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心障礙年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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給付條件:加保期間致重度以上身心障礙,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。 給付標準:月投保金額(17,280元)×投保年資×1.3%(基本保障4,000元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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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:小陳投保國保5年,前一陣子出車禍,符合重度身心障礙,他每月可以領到多少錢? 17,280×5年×1.3%=1,123(因金額不滿4,000元,所以用最低4,000元來發放。 |
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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給付條件:加保前已重度以上身心障礙,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。 給付標準:4,000元(需符合排富條款,註1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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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老年年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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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年年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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給付條件:年滿65歲之被保險人或曾參加本保險者 給付標準:(A)式較優,但有下列情形不得以(A)標準請領(註2) (A)月投保金額(17,280元)×0.65%×投保年資+3,000元 (B)月投保金額(17,280元)×1.3%×投保年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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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:張太太是一名家庭主婦,她今年60歲加入國保,等到年滿65歲每月可以領多少錢? 張太太的國保年資5年(60-65歲),可以月領: A式:17,280×5年×0.65%+3,000=3,562(選A式較有利) B式:17,280×5年×1.3%=1,123。 |
老年基本保證年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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給付條件:開辦時已年滿65歲且現領取敬老津貼、老農津貼者。 給付標準:3,000元(已具備領取老農津貼資格者政府另發給3,000元之差額金)。 除外:原住民年滿55歲未滿65歲者,(維持排富條款)改依本年金按月發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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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遺屬年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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給付條件:被保險人與加保期間死亡 給付標準:月保投保金額(17,280元)×投保年資×1.3%(基本保障3,000元) 給付順序:配偶及子女、父母、祖父母、孫子女、兄弟姊妹(擇一領)※遺屬規定見註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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給付條件:被保險人於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 給付標準:按被保險人原領身障或老年年金金額之半數發給(基本保障3,000元) 給付順序:配偶及子女、父母、祖父母、孫子女、兄弟姊妹(擇一領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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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:阿正參加國保25年不幸身故,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(符合請領資格),每月可領多少遺屬年金? 17,280×25年×1.3%×(1+25%×2人)=8,424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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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 喪葬給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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給付條件:被保險人死亡 給付標準:依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5個月喪葬給付,即86,400元。 給付順序:配偶及子女、父母、祖父母、孫子女、兄弟姊妹(擇一領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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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註1】國民年金排富條款規定 1.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超過50萬以上 2. 個人所有的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台幣伍佰萬元以上 除外:(1) 土地編為公共設施用地,尚未徵收者。 (2) 個人居住之房屋,價值400萬元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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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註2】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不得以A標準請領 1. 有欠繳保險費期間,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者。 2. 發生保險事故前一年,有保險費未繳納情形。 3. 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4. 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。但開辦後15年內納保之退休勞工,若僅領取勞保年資15年以下老年給付者,不在此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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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註3】國民年金的遺屬規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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配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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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。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: (1) 無謀生能力 (2)扶養以下子女:未成年、無謀生能力、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月投保金額 2. 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,且月收入未超過月投保金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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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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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未成年 2.無謀生能力 3.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月投保金額 ※ 養子女須收養六個月以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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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母及祖父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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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滿55歲且月收入未超過月投保金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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孫子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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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未成年 2.無謀生能力 3.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月投保金額 ※ 孫子女應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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兄弟姊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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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未成年 2.無謀生能力 3.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月投保金額 ※ 兄弟姊妹應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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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,每多1人加發25%,最多加發5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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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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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力繳納者:可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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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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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願繳納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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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逾期未繳納保費期間,不加徵滯納金,惟須加徵利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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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積欠保費達10年以上者,僅得請求補繳最近10年以內之保險費及利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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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未繳清保費及利息,不予支付保險給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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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4)有保費未繳納情形,無法享有3,000元基本保障年金之給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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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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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及利息,於配偶間,互負連帶繳納之義務,即被保險人未依規定繳納時,保險人(勞保局)將以書面限期命令其配偶繳納,屆期仍未繳納者,處罰3,000元以上至15,000元以下罰鍰,但無謀生能力者,不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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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保年金制度之必要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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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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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國已進入高齡化社會,2006年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10%,預估至2019年約占15%,如何因應人口老化及少子女化趨勢所帶來之長期經濟生活保障議題,已成為勞動政策不可忽視的一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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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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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行勞工保險係一次給付,易因通貨膨脹而貶值或投資不當而耗盡,無法確保勞工及其遺屬長期生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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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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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聯合晚報96.05.25報導,如果以60歲退休後再活20年、每月花費2萬元計算,並考慮通貨膨脹,至少要1,056萬才夠用而95年老年給付之平均給付金額僅102萬餘元,不足以保障勞工退休平均有22年之老年生活所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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開辦日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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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8年1月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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費率及保險費 |
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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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工保險年保險費率:7.5%至13%;第3年起每2年調高0.5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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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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月投保金額:以其工作所得投保。 (1)受僱勞工:第1級17,280元,第22級43,900元 (2)職業工人:最低18,300元(現行第3級),投保工資上限43,900元。 ※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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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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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險費負擔比例: (1)受僱勞工:雇主70%、勞工20%、政府10%。 (2)職業工人:勞工60%、政府4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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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度特色 |
1 |
保障完整性:勞工或其遺屬可以請領失能、老年或遺屬給付的年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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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|
老年給付的選擇性: (1)選擇權的人:在年金施行時有勞工保險年資者 (2)選擇時間點:在請領老年給付時,得選擇舊制老年給付或年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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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|
勞工保險年金與國民年金之銜接性:被保險人具有勞保年資者,申領時其勞保年資得以併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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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失能年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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失能年金(普通事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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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領條件: 1.失能程度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,發給年金給付。 2.未達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,按現行規定依殘廢等級發給一次給付 給付標準:平均投保薪資×保險年資×1.55%(不足4,000元者,發給4,000元)。 ※有配偶或子女者,另加發眷屬補助,每1人加發25%,最多加發50%。(眷屬補助條件見註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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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舉例一】 林先生發生終身不能從事工作之失能事故,有眷屬2人,平均月投保薪資20,000元,保險年資5年。 每月年金金額:20,000×5×1.55%=1,550,不足4,000元,發給4,000元 有眷屬2人,加發50%,4,000×(1+50%)=6,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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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舉例二】 張小姐發生終身不能從事工作之失能事故,有眷屬2人,平均月投保薪資32,000元,保險年資20年。 每月年金金額:32,000×20×1.55%=9,920元。 有眷屬2人,加發50%,9,920(1+50%)=14,88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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失能年金(職災事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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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領條件:失能程度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,發給年金給付。 給付標準:普通事故年金標準+2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職業災害失能補償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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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舉例三】 承前例二,張小姐發生終身不能從事工作之失能事故為職業災害時。 失能給付: 每月年金14,880元,再加上64萬元之職災補償一次金(32,000×20=64萬元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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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老年年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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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年年金 |
請領條件:1. 年滿60歲 2. 年資滿15年 3. 請領時離職退保,或離職退保後請領 4. 保險年資未滿15年者,發給老年一次金 5. 老年年金請領年齡逐步提高機制 給付標準:依下列二種方式擇優發給 (A)3,000+平均投保薪資×年資×0.775﹪ (B)平均投保薪資×年資× 1.5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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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:因應人口老化,請領年齡於施行起第10 年提高1 歲,其後每2 年提高1 歲至65 歲。所以如果勞保年金於98 年1 月1 日起實施,則民國51 年1 月1 日以後出生者,因受勞保年金實施日起第5 年提高一歲,其後每2 年須增加1 歲之影響,屆時必須年齡達到65 歲時,才可以開始請領『勞保年金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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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舉例四】 陳先生60歲退休時,保險年資35年,平均月投保薪資32,000元,每月年金為? (A)3,000+32,000×35×0.775﹪=11,680元 (B)32,000×35× 1.55%=17,360元 ※平均投保薪資較高或年資較長者,選擇B式較有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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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年金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: 經協商為投保期間最高60個月薪資;若選擇現制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,仍維持現制以退保前3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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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領取老年給付後,再受僱從事工作者,僅能參加職業災害保險。 |
※年金給付金額之調整: 領取年金給付之金額,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5%時,依該成長率調整,以確保長期經濟生活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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展延年金&減額年金 |
一、符合老年年金請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,每延後1 年,依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之金額增給4%,最多增給20%。 例:王小姐60 歲時保險年資35 年,繼續工作至65 歲退休,保險年資40 年,平均月投保薪資43900 元,每月年金金額為多少元? 每月年金金額:43900×40×1.55%×【1+4%×5】=32661 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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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為提早請領老年年金,凡符合條件而提前請領者,每提前1 年,依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之金額減發4%,最多減發20%。 例:陳先生57 歲時想退休,保險年資32 年,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 元,他若提前3 年領年金的話,他可領多少元? 每月年金金額:32000× 32×1.55%×【1-4%×3】=13967 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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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遺屬年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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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屬年金(普通事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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給付條件: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死亡 給付標準:平均投保薪資×保險年資× 1.55%,不足3,000元者發給3,000元 給付順序:配偶及子女、父母、祖父母、孫子女、兄弟姊妹 ※受領對象存在時,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。(遺屬請領條件見註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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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舉例五】 李小姐在加保期間死亡,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,保險年資20年,平均月投保薪資32,000元。 其遺屬領取之年金金額:32,000×20×1.55%=9,920 加發50%,9,920×(1+50%)=14,88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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給付條件:領取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給付標準:原領年金金額× 50%,不足3,000元者發給3,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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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舉例六】劉先生在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,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,每月原領取老年年金12,320元。 其遺屬領取之年金金額: 12,320×50%=6,160 加發50%,6,160×(1+50%)=9,24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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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屬年金(職災事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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給付標準:普通事故年金標準+10個月平均月保險薪資之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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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舉例七】李小姐在加保期間死亡,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,保險年資20年,平均月投保薪資32,000元。若為職業災害事故,其遺屬領取每月年年金金額為14,880元,再加上32萬元之職災補償一次金。(32,000×10=320,000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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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 喪葬給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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給付標準:依一次發給支出殯葬費之人5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。 給付順序:配偶及子女、父母、祖父母、孫子女、兄弟姊妹(擇一領) ※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或無遺屬者,一次發給支出殯葬費之人1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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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註1】眷屬補助/遺屬請領條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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配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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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。 2. 未滿55歲,無謀生能力者。 3. 未滿55歲撫養下列子女者: (1) 未滿20歲 (2) 年滿20歲而無謀生能力者 (3)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17,280元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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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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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 未滿20歲 (2) 年滿20歲而無謀生能力者 (3)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17,280元者 |
父母及祖父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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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滿55 歲且每月收入未超過17280 元 |
孫子女 |
符合下列情形之一: (1) 未滿20歲 (2) 年滿20歲而無謀生能力者 (3)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17,280元者 |
兄弟、姊妹 |
符合下列情形之一: (1) 未滿20歲 (2) 無謀生能力者 (3) 年滿55歲且每月收入未超過17,280元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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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:遺屬年金由第1 順位請領時,第2 順位可否再請領? 不可以,當序受領遺屬年金對象存在時,後順序之遺屬不得再請領,且當序遺屬於請領後死亡或喪失請領條件時,亦不得請領。 例:遺屬年金已由第1 順位配偶請領時,其父母、祖父母、孫子女、兄弟姊妺自不得再申領;另請領遺屬年金之配偶如再婚(喪失請領條件)或死亡時,原所申領之遺屬年金,自配偶再婚或死亡之 當月起,不再核發遺屬年金,其父母、祖父母、孫子女、兄弟姊妺亦不得再申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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